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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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杰修 法定代理人 蔡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貴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陸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