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36號上訴人 張瑞伯 法定代理人 張智貴
許舒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啓源 因104年度訴字第28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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