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04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基鐿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鴻鈺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理由狀內未以宏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名義提起上訴,亦未蓋用宏尚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印鑑章,不符上訴狀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狀程式,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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