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明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王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48,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46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