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宗興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俊廷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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