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