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益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益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益祥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1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且依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業經執行易科罰金,然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猶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於107年4月2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年2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1日│97年10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43號│年度偵字第4887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竹簡字第511號│105年度易字第600號││實├──┼─────────────┼─────────────┤│審│判決│102年7月29日│107年1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竹簡字第511號│105年度易字第600號││決├──┼─────────────┼─────────────┤││確定│102年8月26日│107年2月5日│││日期│││├─┴──┼─────────────┼─────────────┤│是否得易│是│否││科罰金│││├────┼─────────────┼─────────────┤│備註│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01│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89│││號(易科執畢)│號(117.05.23-1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