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范偉樵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玉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李玉芝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玉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吳文龍 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部分,因被告吳文龍現經本院通緝中,尚未判決,爰僅就被告李玉芝部分移送至民事庭,就被告吳文龍部分,待其刑事部分到案審結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