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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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鈕議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鈕議銘於民國107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許止,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街○○○巷○○號1樓住處內飲用啤酒2瓶,明知其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行經上開永福西街與桃德路交岔路口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6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7年11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0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