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于碧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證明文件(例如:契約約定條款、限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