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姜威宇 律師 林石猛 律師上一人輔佐人 林瑛璽 上一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毛鈺棻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81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7月1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