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6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大 陳聰富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9日105年度全字5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另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5年6月20日確定,有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附本院卷第33頁可稽。本件聲請人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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