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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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方敏
于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鄭朝元 (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佩芳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被告代表人欄所載「 林聰明 」,應更正為「鄭朝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林聰明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朝元,並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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