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權人 丁雪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治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發票人為鴻朵有限公司,相對人邱治溪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編號│請求金額│到期日│發票人│年利率│票據號碼│││︵新台幣︶│││││├──┼───────┼─────┼───────┼───┼─────┤│001│32,000元│105年4月6│鴻朵有限公司│6│AE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