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816號
原 告 李郁淇
被 告 喻志清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大愛徵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愛徵信公司)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曾委託被告大愛徵信公司辦理徵信業務,由
被告大愛徵信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喻志清負責承辦,並簽立
委託契約。原告並於當日交付被告喻志清新臺幣(下同)2
萬元委任報酬訂金,惟被告喻志清事後卻未完成任何委任事
項,經原告解約後,被告係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該報酬,依
法應對原告負返還責任,又本件被告喻志清上開未盡委任事
項之行為已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故被告喻志清應賠償原
告精神慰撫金2萬元,且原告因此支出訴訟費用及計程車車
資共計2萬元,亦應由被告喻志清負賠償責任,上開金額合
計為6萬元。為此,爰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其中被告大
愛徵信公司及喻志清應連帶給付2萬元,其餘由被告喻志清
給付4萬元。
三、被告喻志清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是靠行在被告大
愛徵信有限公司,這官司原告已經告伊很多次,也告過伊沒
有幫他討債,上一次有用不當得利告伊,連續2次沒有來開
庭,然後一開始委託伊,叫伊調查原告之夫的行蹤,委託伊
調查1星期4萬元,先付2萬元訂金,總共只有委託伊1星
期,在委託過程第2天,原告帶著女兒,坐在大樓管理室睡
覺,原告說她老公住那棟大樓,但原告不是那棟大樓的住戶
,而伊有跟原告說如果她帶小孩在現場,她老公就不會出來
,當時就跟原告起爭執,原告後來傳簡訊跟伊說她不辦了,
那時候伊已經為他做幾天,伊是前金不退,後金不收,為此
事有請原告來公司,公司也有其他同事,都有與原告聊天,
後來事情就不了了之,過了幾天原告就突然告伊,伊有幫原
告做徵信,不然伊怎麼會知道原告帶著小孩在那裡,有徵信
不一定就會有結果等語置辯。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
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此亦為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所明定。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喻志清係受僱於被
告大愛徵信公司,並支付被告喻志清2萬元委任報酬訂金,
詎被告喻志清事後未完成委任事項,經向被告大愛徵信公司
解除該徵信委託契約後,被告喻志清未盡委任事項侵害原告
權利,故被告應負返還上開訂金,並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即精
神慰撫金2萬元、訴訟費用及計程車車資共計2萬元等語,
被告喻志清則對有收受原告上開委任報酬訂金一節不爭執,
惟就原告給付之請求,以上開情詞置辯,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徒以其前揭臆測之詞,遽
謂被告喻志清有受僱被告大愛徵信公司並於事後未完成委任
事項等情事,是原告所為之上開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0,000元,其中被告大愛徵信公司及喻志清應連帶給
付20,000元,其中被告喻志清應給付40,000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