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偉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偉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拾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捌玖公克)沒
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
3行「葉根」,更正為「 葉根寧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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