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 楊宗翰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被告 郭立心
郭立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白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開庭前完成和解協商並陳報和解內容)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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