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3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戊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3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22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丙○○為被告丁○○積欠
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貸款
利率變動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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