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6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6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5日上午9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月22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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