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812號),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偽造「乙○○」名義如附表所示拾肆筆交易之簽帳單拾肆紙,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受僱於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弄○○號即龍邦皇家別墅社區擔任保全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代替住戶收受郵件之職務便利,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5日凌晨2時許,在上址之警衛室內,以徒手方式竊取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寄交於乙○○、甲○○之VISA信用卡2枚(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後,復基於偽造文書、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以電話冒用乙○○之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請開卡(甲○○之信用卡並未開卡使用)後,連續在附表所示之時、地,多次持用乙○○之信用卡,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以在簽帳單上偽造持卡人「乙○○」之簽名後,交還該等特約商店,用以表示持卡人確認付款之詐術之不正方法,使該等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認丙○○為有權持卡之人,而交付所消費之財物,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21萬1523元(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0交易成功)。嗣丙○○為避免乙○○收到上開信用卡之消費帳單而事跡敗露,再以電話方式冒用乙○○名義向聯邦銀行更改帳單住址,惟因丙○○刷卡後並未依規定繳納刷卡消費金額,聯邦銀行發現有異,將上開乙○○之信用卡強制停卡,丙○○遂將上開乙○○、甲○○之信用卡剪掉後丟棄(毀損部份未據告訴),並經聯邦銀行通知乙○○報警而循線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在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經被害人乙○○、甲○○及證人丁○○分別在警詢指述綦詳,並有被害人乙○○書立爭議交易聲明書、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掛號查詢結果,大智汽車修配廠收據及簽帳單2紙、被告書具切結書及電話變更信用卡帳單地址譯文表等各在卷為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竊取2枚信用卡部分)、同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盜刷信用卡部分)。被告於同一時、地,以一行為竊取乙○○、甲○○2人之信用卡,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竊盜罪處斷。另被告先後14次冒用乙○○名義盜刷信用卡,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犯罪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3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身為保全員,竟利用職務機會盜取住戶之信用卡,並冒名盜刷信用卡向特約商店詐取財物,盜刷次數達14筆,金額21萬1523元,嚴重破壞信用卡之交易秩序,對發卡銀行及真正持卡人所生危害甚鉅,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事後已坦承犯行,書立切結書願償還全部盜刷之款項(被告自承僅清償6000元),顯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又被告偽造乙○○名義如附表所示14筆交易之簽帳單,雖未扣案,但無法證明已全部滅失不存在,而上開簽帳單已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乙○○」署押部分,因該署押均附著在上開簽帳單上,毋庸另行諭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盜用之信用卡│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及地址│消費金│││及偽造簽名│││額(新││││││台幣元││││││)│├──┼──────┼────┼───────┼───┤│一│乙○○聯邦銀│94年1月2│振福有限公司/││││行信用卡│1日16時1│臺中市○○路2│145189││││2分│段384號1樓││├──┼──────┼────┼───────┼───┤│二│同上│94年1月2│全國電子股份有│││││4日16時3│限公司/臺中市│││││3分○○○區○○路72│3090│││││之8號││├──┼──────┼────┼───────┼───┤│三│同上│94年1月2│中國石油五權西│││││6日15時5│路站/臺中市五│890││││4分│權西路2段562號││├──┼──────┼────┼───────┼───┤│四│同上│94年1月2│新光三越百貨公│1440││││8日16時4│司/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10││││││號││├──┼──────┼────┼───────┼───┤│五│同上│94年1月2│大智汽車商行/│13100││││8日20時5│臺中市北屯區松│││││5分│竹路永和巷33之││││││2號││├──┼──────┼────┼───────┼───┤│六│同上│94年1月2│大智汽車商行/│14550││││9日17時2│臺中市北屯區松│││││5分│竹路永和巷33之││││││2號││├──┼──────┼────┼───────┼───┤│七│同上│94年1月3│愛車族旗艦店/│2458││││0日22時1│臺中市北屯區崇│││││6分│德路3段77號││├──┼──────┼────┼───────┼───┤│八│同上│94年1月3│興農股份有限公│836││││0日23時4│司/臺中市北屯│││││○○○區○○路○段345││││││號││├──┼──────┼────┼───────┼───┤│九│同上│94年1月3│全國加油大雅站│780││││1日11時2│/臺中市西屯區│││││0分│中清路255之1號││├──┼──────┼────┼───────┼───┤│十│同上│94年1月3│家樂福家電中清│29190││││1日11時5│路/臺中市西屯│││││○○○區○○路○○○號││├──┼──────┼────┼───────┼───┤│十一│同上│94年2月1│愛車族旗艦店/│2775││││日11時48│臺中市北屯區崇│││││分│德路3段77號││├──┼──────┼────┼───────┼───┤│十二│同上│94年2月1│愛車族旗艦店/│2775││││日11時50│臺中市北屯區崇│││││分│德路3段77號││├──┼──────┼────┼───────┼───┤│十三│同上│94年2月1│立欣體育用品店│3240││││日16時58│/臺中市北區雙│││││分│十路1段105號││├──┼──────┼────┼───────┼───┤│十四│同上│94年2月1│立欣體育用品店│3240││││日16時59│/臺中市北區雙│││││分│十路1段105號││└──┴──────┴────┴───────┴───┘盜用金額總計:211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