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53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