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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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
林銘忠 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江培根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林諼 律師 張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