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建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訴人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好 上訴人祐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終結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