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