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名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元秋 代理人 王峻宏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