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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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即被告右受刑人因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書通知書、刑事保證收據影本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二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拘提函文、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回覆函文、送達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以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