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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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右當事人與被告 楊天來 、 楊春美 、 楊周罔市 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叁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叁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二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