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3號上訴人 楊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SAACCo.,Ltd.(伊薩株式會社)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