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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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克忠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之101年度無線寬頻接取通訊工程合約書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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