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9號原告 林雨農 (原名 林得時 )訴訟代理人 孫靜華 被告 劉亞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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