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2號上訴人 楊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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