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小字第3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陳守耀
被   告  王錦慧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橋小字第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8日
下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唐佳安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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