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瓊云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補正
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2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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