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孝 等人之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姓名、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