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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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雅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韓雅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
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素行良好,其駕駛車輛未注意路況,不慎撞
及告訴人,致其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於車禍肇事
後,未下車查看,即開車逃離現場,意圖規避刑責,違背駕
車肇事後應對於被害人即時救護之義務及道德感情,其行確
屬不該,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告訴人並已具
狀撤回傷害部分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雲林縣斗
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975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暨其於警
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職業為作業員、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經檢察官向本院表
示請求宣告被告緩刑,本院審酌其僅因一時失慮,而罹犯刑
章,犯後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應有悔意,業
如前述,相信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蕭惠婷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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