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詹莉萱
被   告  王澤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
民字第697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