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國立清華大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提出之聲請狀,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