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張旭閔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彭義誠 律師 李其陸 律師被告 陳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伶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000元(系爭股票之市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