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張金合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且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
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為新台幣(下同)4,051,95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申報地價1,760元/平方公尺×面積1534.83平方公尺×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15倍=4,051,95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51,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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