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原告 楊碧玲 被告 黃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計算式:房屋買賣價金356萬元+土地買賣價金
2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