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02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昆庭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起訴狀聲明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不存在,而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80萬元,被告蔡昆庭按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為808,182元〔計算式:(797*730*1/2)+(3,865*730*1/48)+(1,609*2,300*1/48)+(1,413*800*1907/5652)≒808,182,元以下不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分之1。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分之1。
嘉義縣○○市○○○段○村○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652分之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