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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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54號
原告 王聖瑋
訴訟代理人 莊傑茹
被告 李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及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