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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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54號

原告 王聖瑋

訴訟代理人 莊傑茹

被告 李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及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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