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提起抗告,抗告狀內載明抗告標的為「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故抗告人所抗告者應為本院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雖曾提起訴訟救助,然此部分已經駁回確定,故抗告人已無從主張暫免徵裁判費用,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