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雄簡字第1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4時5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五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鍾淑慧
書記官蔡蓓雅
通譯靳娉婷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
被告梁宗漢即品味專營火鍋薑母鴨企業行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9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 葉峰銘
被告梁宗漢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