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家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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