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乙○○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馮俊郎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