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七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第九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號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住處,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八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號、第九0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押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鍛等語。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