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六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子彈壹拾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在新竹市○○路○○○號,查獲被告乙○○等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一案,因查無犯罪事實,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九mm自動手槍子彈十顆,經查扣案子彈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0號偵查卷,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