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陳飛慶
上列原告因與 謝俊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