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素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7
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1737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素碧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叄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4日下午2時2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嫖客 唐國忠 之證述。
(三)於上開時地與嫖客正擬赴旅社姦淫時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方蟾苓